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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安区工业企业安全生产分类分级监管与安全管理达标实施办法

发表时间:2011-8-30

             宝安区工业企业安全生产分类分级监管与安全管理达标实施办法

         2011-5-24

 

     为进一步推进全区安全生产长效监管机制,突出监管重点,提高监管效率,全面落实工业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促进全区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第16号令)、《深圳市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以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规范化建设,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指导意见》(安监总办〔2010〕139号)为核心,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为重点,结合我区实际,决定在原有《宝安区工矿企业安全生产分级管理暂行标准》(深宝安监管〔2006〕152号)的基础上,进一步细化分类分级评定标准,制定实施办法如下:

    一、分类分级监管与安全管理达标的主要内容

    将全区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合法登记的工业企业按照其固有危险性和风险控制能力进行分类分级管理,包括:

    (一)危险性分类:按照行业危险性大小、安全管理难度和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机率将不同工业企业分成A、B、C三类。

    (二)风险控制能力分级:依据工业企业安全管理状况由好到差,分为a、b、c三个等级。

    (三)坚持“突出重点,分类评定,分级管理,全面达标”的管理原则,实现对监管企业分级督导、良性促进的效果,最终全面实现工业企业的安全管理达标。并对危险性较大、风险控制能力较差的工业企业纳入重点监管范围及黑名单,实行区政府“替代优先”战略。

    二、类别的设定依据

    (一)A类工业企业为危险性小,不使用或少量使用危险化学品和没有较大危险设施、设备的工业企业。

    (二)B类工业企业为具有一定的危险性,使用一定数量的危险化学品或危险设施、设备的工业企业,包括:

     1、存储危险化学品总量200Kg-2T的危险化学品中转库;

     2、使用0.5—1立方液化石油气瓶组;

     3、使用5台以上特种设备;

     4、使用10台以上冲、剪、压设备;

     5、使用10台以上木工机械设备;

     6、使用10台以上橡塑加工机械设备;

     7、使用10台以上磨削机、手持式电动工具;

     8、使用2台以上压痕机;

     9、原材料、半成品和成品为可燃物,作业人员超过150人的劳动密集型工业企业,如:服装、鞋业。

    (三)C类工业企业为危险性较大,需重点防范的工业企业,包括:

     1、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和使用剧毒品的单位;

     2、有重大危险源的工业企业;

     3、电镀厂、印刷电路板厂;

     4、存储危险化学品总量超过2T的危险化学品中转库的工业企业;

     5、使用、存储超过1立方液化石油气瓶组的工业企业;

     6、使用溶剂类危险化学品的洁净车间的工业企业;

     7、使用危险化学品和采用燃气加热进行涂层烘干的工业企业;

     8、含有工件表面喷漆、烤漆作业及具有调油房、喷漆间、丝印间的汽车、机械、五金、家具、玩具的工业企业;

     9、作业场所存在镉、三氯乙烯、正己烷、苯、矽尘等危害因素,并且接触危害因素的从业人员超过10人以上的工业企业;

     10、使用液氨、液氯的工业企业。

    《宝安区工业企业安全管理分类评定标准》详见附件2。

     三、级别的划分标准

    (一)工业企业安全等级的划分根据安全生产基础管理、安全生产现场管理、职业卫生管理三个方面评分确定,重点是工业企业对事故风险的控制能力。其中,a级为没有较大安全隐患,且安全管理较好,安全事故风险控制能力较强的工业企业;b级为没有较大安全事故隐患,但安全管理现状存在一定的漏洞和缺陷,存在一定的事故发生概率的工业企业;c级为事故隐患严重,安全管理差,发生伤亡事故的概率较大,需重点监管或需要引导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提供安全生产托管或专项服务的工业企业。

    《宝安区工业企业安全管理分级评定标准》(附件3)总分为1000分,计算方法:根据企业实际不涉及的情况(如企业不涉及危险化学品、不涉及防火防爆、不涉及职业危害、没有特种设备等)按缺项处理,对实际存在的安全生产基础管理状况和机械设备、设施等现场管理和职业卫生管理管理状况进行评分。评估得分值折算方法如下:总分=各项目实得分之和×[1000÷(1000-各空项分之和)]。

总得分在900分以上(含900分)为a级,总得分在600—899分(含600分)为b级,得分在600分以下为c级。

    (二)直接进入a级的工业企业:

     1、已经取得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证书并仍在有效期之内的工业企业;

     2、已经通过OHSAS18000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并仍在有效期之内的工业企业。

    (三)直接进入c级的工业企业:

     1、最近一年内发生死亡事故、重大火灾事故、群体性职业中毒以及群体性职业病的;

     2、被列入所在街道上年度事故多发前10名的;

     3、最近一年内,按照分级管理评级标准,“安全生产基础管理”得分低于100分或“安全生产现场管理”得分低于300分的(如现场有缺项的,现场得分折算方法参考总分折算方法);

     4、在评定标准中存在否决项的。

    四、安全管理达标

   (一)安全管理达标的定义

    安全管理达标,即工业企业要确保其安全生产管理状况达到一定的标准,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的基本要求,从而使本单位能通过安全生产管理有效控制事故风险,防范安全事故。工业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必须建立一种主动的安全事故风险干预和控制机制,通过安全培训、安全隐患排查、危险作业审批管理等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建立、完善和有效执行,使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条件达到安全要求,各项安全管理状况时刻都能处于有效控制之中,安全事故风险得到最大程度降低。

   (二)安全管理达标的内容和标准

    《宝安区工业企业安全管理分级评定标准》是对安全管理的各项法律、法规和标准的总结,是工业企业是否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评判标准,企业通过《宝安区工业企业安全管理分级评定标准》进行评分,原则上应达到满分方才视为达标,但考虑到我区工业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基础比较薄弱的实际情况,区安监局经研究决定,达到800分以上视为安全管理达标。

    所有工业企业必须加强安全管理,通过自身整改或委托中介机构提供技术服务等手段,全面实现安全管理达标。区安监局根据实际工作情况,通过制定年度工作方案,逐步推进各行业或重点领域企业的安全管理达标工作。

    五、分类分级监管措施

   (一)实施升降级动态管理

    1、a级工业企业是同行业安全管理的标杆,安全管理达到a级的工业企业方具有安全生产先进单位评比资格。有条件的a级企业应当通过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建设等措施,进一步完善企业安全管理状况,建立健全企业的安全管理体系,防范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2、b、c级工业企业,经整改后可向安监部门提出升级申请,由安监部门依照规定组织安全中介机构或专业人员评估,符合相应条件的予以升级。企业提出级别升级申请的,每年不得超过两次,两次的时间间隔不得少于6个月。企业提出级别升级原则上只能逐级进行。

    3、安监部门检查中发现a级或b级工业企业安全管理水平下降、存在较严重的安全事故隐患的,或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立即予以降低级别半年,降级后,工业企业需主动委托有资质的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进行安全评估合格后,方可升级:

  (1)未能如实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隐患统计分析报告,情节严重的;

  (2)企业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巡查检查发现的重大安全隐患逾期未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

  (3)企业在安全生产方面存在违法行为,企业员工提出意见后没有整改,造成严重影响的;

  (4)发生1人以上(含1人)重伤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5)其他经区安监局认定存在严重违法行为的情形。

    4、发生重大火灾事故、群体性职业中毒以及群体性职业病的c级企业,必须在事故发生半年后经安全评估合格方可申请升级。

  (二)街道办按照分类分级情况进行常态化巡查监管

   各街道办对本辖区a级企业每年巡查检查(不含复查,下同)不少于一次;对b级企业每半年巡查检查不少于一次;对c级企业每季度巡查检查不少于一次,并对C类c级企业纳入重点监管范围。

  (三)街道办按照分类分级情况进行计划执法与区分处罚

    1、由各街道办按照辖区工业企业分类分级的情况,结合实际,制定全年或季度安全生产执法监察计划。实行全年计划执法的,执法监察计划名册应于每年3月1日前报区安监局备案;实行季度计划执法的,执法监察计划名册(见附件1)于每个季度第一个月的10日前报区安监局备案。

制定执法计划的有关要求如下:

  (1)C类工业企业全年执法监察量应达到覆盖辖区内C类工业企业基数的三分之一以上;B类工业企业达到覆盖基数的10%以上;

  (2)c级工业企业要全部纳入全年执法监察范围;

  (3)b级工业企业全年执法监察量应达到覆盖辖区内b级工业企业基数的10%以上;

  (4)A类和a级工业企业也应有一定的执法比例,确保对所有工业企业保持监管压力。具体比例由各街道办自行确定;

  (5)全区安全生产网格化管理系统建设完成后,执法计划的制定由区安监局根据分类分级情况,通过管理系统随机抽取组成执法计划。

    2、按照不同的安全级别区分处罚:

  (1)对于a级企业,在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将以指导整改为主,原则上不作立案处罚。但重大安全隐患或其他安全隐患经两次督促(含巡查,下同)仍未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除外。

  (2)对于b级企业,在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将以督促整改为主,对重大安全隐患或其他安全隐患经督促未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应当立案处罚。

  (3)对于c级企业,在检查中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依法立案从严处罚;对未能达到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应当责成其进行托管服务;对未能达到安全生产基本条件又拒不整改安全隐患的,应当依法责令其停产停业整顿或提请区政府予以关闭。其中C类c级工业企业一经发现,应立即采取强制执法手段,必要时应采取包括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封停部分设备设施等法律强制措施。

  (四)实施安全生产黑名单制度

   1、区安监局建立安全生产黑名单制度,经街道办和区安委办审核后列入“黑名单”的企业,由区安委办通报区劳动局、市场监督管理分局、环保局、贸工局、科技局、税务局、出租屋管理办、检验检疫局和海关等部门。

   2、工业企业的分类分级及升降级信息将和工业企业其他信息一起,记入安全生产网格化管理系统,成为工业企业基本信息电子档案。电子档案中的安全管理信用信息是企业列入“黑名单”的主要依据。

   3、c级工业企业半年内无法提升安全等级的,经街道办和区安委办审核后列入“黑名单”企业。被列入“黑名单”的工业企业由安监部门依法责令企业停产停业整顿,同时应主动接受安全托管等技术服务,拒不接受安全托管或经停产停业整顿后仍未提升安全级别的,提请区政府依法关闭。

  (五)根据安全级别区分上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统计表

   根据《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工业企业应当每季、每年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安全生产网格化管理系统建成以后,a级工业企业一年报送一次安全隐患排查统计分析报表;b级工业企业一季度报送一次;c级工业企业需每月上报。逾期未上报的,安监部门将依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安监总局第16号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统计分析表应当由工业企业主要负责人签字。区、街道各级安监部门将通过安全生产网格化管理系统不定期审核统计分析报表内容。安全生产网格化管理系统建成之前,统计分析报表仍由工业企业自存备查。

   六、分类分级监管的实施步骤

   工业企业分类分级的实施分为六个阶段:

   1、宣传发动与学习培训阶段。各街道安监办做好宣传发动与学习培训工作,召集辖区企业的负责人和安全主任会议或动员会,并应确保辖区企业的每一个企业负责人和安全主任均亲自到场参加,讲解我区工业企业分类分级监管与安全管理达标的有关政策、标准和要求,发放有关资料和表格,指导企业自学标准和进行整改。

   2、企业自查阶段。在经过业务培训和宣传发动之后,街道安监办组织辖区内企业进行自评。各企业对照《宝安区工业企业安全管理分类评定标准》和《宝安区工业企业安全管理分级评定标准》,逐项进行检查和评分,填好《宝安工业企业安全生产分类评定表》(附件4)和《宝安工业企业安全生产分级评定表》(附件5)盖公章后报街道安监办。

   3、排查评定阶段。由各街道安监办组织辖区内备案的安全中介服务机构组成专家评估小组,逐项对照进行检查评估,根据检查评估和监督情况给予评分;并以书面通知形式告知企业检查评估结果。企业若对检查评估结果有异议,可在收到通知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向街道安监办提出复审,由街道安监办在三个工作日内进行复审给出最终的检查评估结果。

   4、企业整改达标阶段。经排查评定后,企业的评定分数在800分以下的,应组织力量进行整改。企业可以依靠自身技术力量自行组织整改,也可寻求安全中介机构提供指导和服务。安全中介机构的服务方式、内容、费用等由双方自行协商。

   5、达标验收阶段。由区安监局牵头,组织对全区企业的达标情况进行检查验收。经检查,凡评定分数900分以上的,发给“安全管理标杆企业”牌匾;凡评定分数800分以上900分以下的,发给“安全管理达标企业”证书;凡达标验收未通过,即评定分数低于800分的,则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或行政处罚措施,责令限期整改,直至验收通过为止;凡是未按要求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安全管理人员、机制不完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不力,达标验收时评定分数低于600分的,纳入黑名单按区政府有关“替代优先”的政策进行淘汰关闭。

   6、数据录入、核审及公告阶段。安全生产网格化管理系统建成后,各街道安监办将工业企业安全管理分类、分级信息纳入工业企业基本信息,录入安全生产网格化管理系统,建立信息卡,构建安全生产信用体系。区安监局组织成立审核小组,对录入的数据进行随机抽查。审核后通过安全生产网格化管理系统向企业公告。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宝安区企业安全生产分级管理暂行标准》(深宝安监管〔2006〕152号)同时废止。各街道办应于2011年度完成本辖区家具企业、制衣企业和具有洁净车间或粉尘车间的企业的分类分级监管和安全管理达标工作,并启动其他行业工业企业的分类分级监管和安全管理达标工作。

 

附件:

附件1  执法监察计划名册

附件2  宝安区工业企业安全管理分类评定标准

附件3  宝安区工业企业安全管理分级评定标准 

附件4  宝安区工业企业安全管理分类评定表

附件5  宝安区工业企业安全管理分级评定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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